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民商维权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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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stored in electronic media, such as online conversation records, blogging, texting and even electronic signatures, can serve as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cases, according to 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released by China's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Wednesday.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周三发布的司法解释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网上聊天纪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可作为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可以用electronic evidence表示,所谓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electronic files)。此前电子文件与信息并未被法庭认定为证据,极大地减慢了审判过程(trial process),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parties)。
近年来一系列网络案件(Internet cases)侵犯了公众与个人的权益(infringed on the public and individuals' interests),涉及电子信息的案件不断增多,大多数是涉及婚姻、财产和债务(property and debt)、住房和劳动纠纷(housing and labor disputes)、知识产权纠纷(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此次为电子证据正名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该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对视听资料(audio-visual materials)和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的具体类型进行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视听资料可以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recording information and image data)。电子数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s)、域名(domain names)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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