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法案 Safe Haven Law
根据美国内布拉斯加州08年7月18日正式生效的《安全港法案》,父母可以合法抛弃19岁以下的青少年。该法案一出台就引发了很大争议。接着,该州又初步通过了修正案,将合法弃婴的时限缩短至婴儿出生30天内。
请看外电的报道:
Nebraska lawmakers gave preliminary approval Tuesday to a new 30-day age limit for children who can be legally abandoned under the states safe haven law.
内布拉斯加州立法者于本周二初步通过了一项决议,将该州《安全港法案》规定的合法抛弃婴儿的时限限定在婴儿出生30天以内。
在上面的报道中,safe haven law就是指《安全港法案》。在美国,《安全港法案》容许婴儿的监护人安全地把孩子遗弃,安全港通常是医院、警察局、救援中心、消防站等。
父母不必留下姓名,不必办理送养手续,更不会遭到起诉,当然,他们可能会失去监护权。该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婴儿的无辜生命得到保护,尽可能地避免堕胎、杀戮、抛弃。
但各州对孩子的年龄有不同规定,例如威斯康星州规定在婴儿出生72小时内才适用该法。有趣的是,在内布拉斯加州将上限设定为19岁以后,很多其他州的父母为了教训不听话的孩子,专程开车把孩子送到内布拉斯加。
Safe haven原意是指安全港、安身之处,如:He will not find a safe haven here.(他在这里找不到安身之处)。它还可以引申为提供某种形式的庇护,如:In 2000 this agent offered Al Qaida safe haven in the region.(这名情报人员在2000年向基地组织提供了在该地区的庇护)。
此外,在经济领域,它用来指没有金融、财务危机的地点或投资。Safe haven currency就是我们听说的避风港货币,指诸如美元或瑞士法郎等主要交易货币,投资者在政治动荡时期想为资金寻找避风港时,就会投资购入此类货币,或者他们会去tax haven(避税港,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寻找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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